“现状:枪刑弊端
究竟枪刑与注射刑存在哪些具体差别呢?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从多年实践看来,枪刑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枪刑必须要在人烟稀少的地方设立专门的刑场,而一般有权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所在地大都是地级市以上的中等城市,行刑场地比较紧缺;
其次,枪刑行刑过程中押送死刑犯的时间长,途经地点多,要耗费大量警力和财力,加之露天执行,加大了警戒工作的难度,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刑场附近地区居民的生活;
另外,枪决行刑过程较为血腥,
个别死刑犯并非一枪毙命,既对行刑者心理造成较大压力又加大了受刑者的痛苦。 ”
由此判断,死刑执行,在死刑犯未一枪毙命的情况下需要补一枪完成死刑的执行。
引用自
http://www.hljrd.gov.cn/cmbl/200606270012.htm,2008年1月19日。